【警政時報 朱珈瑩/台北報導】
臺北市大同區於9月1日上午10時23分許發生一起計程車於內側車道右轉與外側車道直行機車發生碰撞之交通事故,A車計程車沿塔城街北往南直行,至鄭州路口突然右轉,造成外側車道直行之B車普重機因煞車不及,致B車前車頭碰撞A車之右側車身,B車駕駛送醫院救護中。
大同分局呼籲,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故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要右轉彎時應先駛入外側車道,並提前顯示方向燈,確認後方無其他車輛後再行右轉,以避免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