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電動車大取締|板橋警監聯合強力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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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說明:板橋警分局為防制非法電動自行車上路,特協請台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人員在板橋區溪城路共同執行聯合稽查取締改裝電動自行車勤務。(記者戴昱弘翻攝)
圖片說明:板橋警分局為防制非法電動自行車上路,特協請台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人員在板橋區溪城路共同執行聯合稽查取締改裝電動自行車勤務。(記者戴昱弘翻攝)

【警政時報 徐煜勝/新北報導】

於電動自行車事故愈來愈多,擇定今(111)年7月至10月為全國取締電動自行車「未經審驗合格」、「擅自變更電子控制裝置」及「追查非法改(組)裝製造或販售廠商」期間,板橋警分局為防制非法電動自行車上路,特協請台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人員於昨(6)日18時至20時在板橋區溪城路共同執行聯合稽查取締改裝電動自行車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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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警分局依轄內電動自行車常行駛路段規劃本次專案勤務,取締重點如下:
1、擅自變更規格罰鍰: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2、超速: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3、電動自行車未經審驗合格,在道路行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舉發,處車輛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
止其行駛及沒入車輛。

板橋警分局分局長許芳毅呼籲,立法院已於111年4月19日將原條文中的「電動自行車」修正為「微型電動二輪車」,明確規定年滿14歲以上才能騎乘,車輛要經過檢驗及型式審驗合格,最大行駛速率為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且需領用、懸掛牌照後才能行駛,若在修法施行前已檢驗、審驗者,應於修法施行後2年內依規定領牌。板橋分局將會針對轄內電動自行車易出沒或發生行車肇事之違規熱點、路線,彈性規劃勤務,並加強用路安全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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